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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工18002557723
            單位新聞
            歐盟公布食品接觸塑料法規 (EU) No 10/2011第十五次修訂案
            發布時間: 2021-07-12 09:41 更新時間: 2024-12-27 10:00

            2020年9月3日,歐盟在其官方公報上公布法案(EU) No 2020/1245,對歐盟食品接觸塑料法規 (EU) No 10/2011進行修訂和修正。該法案主要對 (EU) No 10/2011附件I、II、IV和V作了重要修改。

            法案將于歐盟官方公報公布后第二十天(2020年9月23日)生效。在2021年3月23日之前投放市場且符合舊法規的食品接觸塑料材料及制品,允許繼續投放市場至2022年9月23日,直到庫存耗盡。

            本次修訂法案要點

            關于特殊遷移的變化

          1. 新增表 1“塑料材料和制品遷移物質的遷移限量(SMLs)通用清單”,增加了包括鑭系金屬鑭、銪、釓、鋱在內共24項金屬(或相應鹽類)物質。

          2. 對于受REACH附錄XVII第43條管控,但未在 (EU) No 10/2011列出遷移限量的初級芳香胺(PAAs),每項PAA遷移量不得超過0.002mg/kg。對不受REACH附錄XVII第43條管控,且(EU)      No 10/2011未列出遷移限值的PAAs,PAAs遷移總量不得超過0.01 mg/kg。

          3. 關于遷移實驗和重復使用的塑料制品的規定

            定義食品加工設備或電器中塑料或部件遷移試驗新規則,即用于食品加工設備或電器的塑料材料或部件可通過在可預見的z惡劣條件下在z終產品進行特殊遷移試驗以驗證產品的符合性。

          4. 重復使用的食品接觸塑料和制品的遷移試驗必須進行三次,每次使用新鮮模擬物,并且后一次的遷移結果不得高于前一次的遷移結果。雖然遷移的符合性是基于第三次遷移測試結果進行判定,但是如果從一次遷移測試到第三次遷移測試遷移結果有增加的情況,則無法為產品下符合性判定,即使在三次遷移測試中的任何一次的結果都沒有超過SML。

          5. 關于全面遷移條件的更新


          6. 新增試驗編號為OM0的測試條件(40°C,30分鐘),適用于不超過30分鐘的低溫或室溫下與任何食物接觸的情形。

          7. 在OM4的測試條件中添加了“或回流”字樣,適用于在技術上難以在100°C下完成的遷移測試。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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