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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工18002557723
            單位新聞
            歐盟CE-LVD指令介紹
            發布時間: 2021-08-11 09:25 更新時間: 2024-12-29 10:00

            LowVoltageDirective(LVD)2014/35/EU中文名為低電壓指令,于2014年3月29日公布用于替換原有低電壓指令2006/95/EC,以適應NLF(新立法框架)的要求。

              LVD的目的是指電氣產品在按照它的預期用途正確的安裝,維護和使用時,不能危及人類和家養動物健康和安全,或危及財產;同時保證內部市場的運作。低電壓指令涵蓋了使用電氣設備所引起的所有風險,不僅包括電氣,而且還包括機械、化學(特別是有害物質排放)、噪音和振動對健康的影響、必要的人體工程學方面的要求,以防止指令所規定的危害。
                指令適用范圍是使用電壓為交流在50V至1000V和直流75V至1500V之間的電器產品(注意這里的電壓是指電氣產品的輸入或者輸出電壓,而不包含產品內部電路的電壓)。

              以下產品除外(詳見):

              a.在爆炸環境中使用的電氣產品;

              b.在輻射或醫療用途中使用的電氣產品;

              c.載貨用或客用電梯的零件;

              d.電表;

              e.家用插頭和插座;

              f.電圍欄的控制器;

              g.無線電干擾;

              h.符合由歐盟成員國參與的國際機構制定的安全規定,使用在船舶,飛機或鐵路中的專用電氣產品;

              i.人員使用的,僅用于研發場所的作為研發用途的定制的評估裝備。

              新指令2014/35/EU相比原指令2006/95/EC主要更新了以下內容:

              指令采用新的立法框架(NFL)(EC)765/2008(認可活動和市場監督)以及768/2008/EC(銷售產品的通用框架),明確了制造商、授權代表、進口商和經銷商(統稱經濟運營者)的職責要求;

              新增“制造商”、“進口商”、“分銷商”和“授權代表”等定義和經營者責任要求。(例如,符合性標志、標簽和產品可追溯性)。

              為方便消費者,市場監督局和經濟運營者的信息交流,除通信地址外,新指令鼓勵經濟運營者提供一個網絡地址;

              明確了符合性評估主要由制造商負責,并且符合性評估過程無需公告機構介入;

              明確規定技術文件應包含充分的風險分析和評估;

              規定了詳細的市場監管,危險電氣產品的處理及事后防護流程;

              制造商和進口商的名稱,注冊商號或注冊商標和地址必須出現在設備上,而當設備尺寸或設備性質不允許時可出現在包裝或用戶手冊上。

              新指令規定了當發現CE標志、CE符合性聲明、技術文件或制造商信息不符合要求時,制造商和進口商應及時采取糾正措施糾正不符合項。否則,相關成員國將采取措施限制或禁止產品在市場銷售,并確保已銷售產品從市場上被召回;

              成員國需制訂適用于違反該指令相關的各成員國法律的懲罰規則,包括嚴重違反時的刑事懲罰。

              如何符合低電壓指令?

              通過制造商的符合性評估程序:內部生產控制(模式A)

              1)準備包括充分風險分析和評估的技術文件;

              2)制造流程和它的監督應確保所制造的產品符合技術文件的規定;

              3)起草歐盟符合性聲明(DoC);

              4)張貼CE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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