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于2021年5月13日發布了關于玩具等62種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供各地監管部門在開展監督抽查工作時參照執行,舊版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同時廢止。玩具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2021年版)主要內容如下:
1. 抽樣方法
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的待銷產品中抽取。
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等方法產生。
每批次產品抽取樣品3個,其中2個作為檢驗樣品,1個作為備用樣品。
2. 檢驗依據
GB 6675.1-2014 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規范
GB 6675.2-2014 玩具安全 第2部分:機械與物理性能
GB 6675.3-2014 玩具安全 第3部分:易燃性能
GB 6675.4-2014 玩具安全 第4部分:特定元素的遷移
GB/T 22048-2015 玩具及兒童用品中特定鄰苯二甲酸酯增塑劑的測定
執行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的產品,檢驗項目參照上述內容執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3. 判定規則
3.1 依據標準
GB 6675.1-2014 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規范
GB 6675.2-2014 玩具安全 第2部分:機械與物理性能
GB 6675.3-2014 玩具安全 第3部分:易燃性能
GB 6675.4-2014 玩具安全 第4部分:特定元素的遷移
GB/T 22048-2015 玩具及兒童用品中特定鄰苯二甲酸酯增塑劑的測定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2 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所檢項目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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