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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工18002557723
            單位新聞
            歐盟修改RoHS2.0危害性物質限制指令的范圍
            發布時間: 2021-08-19 14:28 更新時間: 2024-12-29 10:00

            2015年3月28日,歐盟委員會發布了一份初步影響評估,表明了對電子電氣產品危害性物質限制指令的范圍進行修改的意圖。這些變更被認為對處理2011年發布的修訂版RoHSRoHS2.0的幾個意外后果是非常有必要的。

              計劃中定義了三種不同類型的范圍相關問題:

             

              1、管道元件問題:由于管道元件需要使用鉛合金,因此管道元件的合規問題不容忽視。

             

              2、二級市場問題:只有合規產品才能享受追溯措施的保障,但是其存在著嚴重的意想不到的副作用。在2013年1月至2019年7月之間投放市場的不合規產品必須從市場撤出,并且自2019年7月22日后,不能再次銷售或翻新(二級市場經營不得再發生)。

             

              3、配件問題:2019年7月22日前合法投放市場的范圍中新生產產品以及監控設備,醫療設備除外,進行維修時不得使用該日期后生產的配件。

             

              提案中的主要政策權衡旨在簡化現有的RoHS,在該范圍中確定了一個更一致的辦法,并將范圍中新生產產品的合規期限與其他電子電氣設備調整一致。這一權衡將減輕市場運營商的壓力,而且進一步放松二手市場及維修市場的運營;此外,與RoHS目標相關性微乎其微的產業將從范圍中排除。
             


             

              三個干預措施對該政策選擇進行了詳細表述,內容如下:

             

              1、第2(4)條的除外條款中增加了一個綜合性范圍,該綜合性范圍不包括管道元件:考慮到近幾年管道建設、管材的再利用變化非常有限且其在RoHS范圍中的益處微不足道,故而危害性物質限制指令范圍排除了管道元件產業。

             

              2、第2(2)條,范圍內新生產產品至2019年7月22日的過渡時期變更為第4(3)條,至同一日期的合規性要求:由于第4(3)條中插入了一條與第2(2)條相似的規定,該規定涵蓋了除醫療設備和監控設備之外的范圍內新生產產品,該合規性日期與第2(2)條中原來的過度時期相同,故而將該條刪除。

             

              3、為了保證產品(在RoHS2.0的規定運用于其產品類型前投放聯合市場的產品)能夠使用兼容配件,所有范圍內新生產產品都有配件新規定,但是現有第(4)條中已經包含的除外:與第4(4)條中現有的其他案例相似。第4(4)條中同時增加了配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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