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UN38.3運輸鑒定報告版本更新,近日IATA發布了2021年第62版的DGR《危險品條例》。新版DGR包含國際民航組織危險品小組發布的《ICAO 2021-2022技術細則》內容以及IATA委員會通過的修訂內容,對各類危險品及鋰電池在內的相關空運規則作出了修訂。
DGR修訂內容:
以下按章節順序列出了跟鋰電池相關的修訂內容(沿用原文條款號):
2-Limitations限制:
2.3.2.2有關鎳氫電池或干電池為動力的機動輔助設備已被修訂,允許旅客攜帶不能超過兩塊備用電池來為機動輔助設備提供動力。
2.3.5.8有關便攜式電子裝置(PED)及PED備用電池的條款已作出修訂,將電子香煙和由濕式非溢出電池供電的PED規定合并至Section 2.3.5.8。為加以說明和澄清,規定了這些適用于干電池和鎳氫電池,而不僅僅只是鋰電池。
4.4-Special provisions特殊條款:
(新增)A88特殊條款:批準人增加了承運人所在國家批準;另增加文字說明:托運人聲明上顯示的包裝說明編號必須為910,這也適用于裝在設備里面或者跟設備一同打包的原型電池。
(新增)A99特殊條款:批準人增加了承運人所在國家批準;另增加文字說明:托運人聲明上顯示的包裝說明編號必須為974。
(新增)A154特殊條款:增加了詳細的缺陷電池說明和檢測要求,特別規定禁止運輸根據此條例識別為損壞或有缺陷的鋰電池或電芯。
(新增)A201特殊條款:緊急情況下,經原產地國家和承運人同意可以用客機運輸鋰電池的要求說明。
Packing Instructions包裝說明:
(修訂)PI 965-PI970特別指出,禁止運輸根據特殊規定A154識別為損壞或有缺陷的鋰電池或電芯。
(新增)PI 965-PI970 Section II,如在一個航空運單上有多個電池包裝說明的,可以合并至一個聲明中。
(新增)PI 967和PI 970,必須確保設備在外包裝中不能移動;如包裝中有多件設備的必須包裝牢固,防止與包裝中的其他設備接觸而造成損壞。
7.標簽與標識
7.1.4.4.1-修改了un或ID編號的高度以及包裝箱上的un或ID字樣
7.1.5.5.3-鋰電池標識的小尺寸已經修改,但是61版的尺寸120*110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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