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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加州CEC電器能效新法規CEC-140-2021-002
            發布時間: 2021-11-04 14:00 更新時間: 2025-01-08 10:00

            2021年7月23日,CEC官方正式公布新的Title20電器能效法規:CEC-140-2021-002,針對在CEC Title 20 管控范圍內產品進行解讀核查工作,針對不合規或者未解讀產品進行下架和處罰。

             

            CEC加州電器能效法規吸收融合了美國聯邦法規標準,對消費電子,家用電器及管道排水裝置設定了Zui低的能源和水消耗的能效水平。同時法規規定,對于進入加州市場流通銷售的電器法規管控的產品,必須滿足產品銷售市場管理要求。

             

            CEC Title 20市場監管要求如下:

             

            1. CEC Title20管控的產品上市前必須在MAEDbS系統中合格列名。

             

            2. CEC Title 20 要求制造商必須完成如下三步驟:

            ? 測試§ 1603. Testing: All Appliances.,

             

            ? 標識§ 1607. Marking of Appliances.,

             

            ? 列名§ 1606. Filing by Manufacturers; Listing of Appliances in the MAEDbS.

             

            3. CEC Title 20管控產品上市前未在MAEDbS系統列名的,一經發現,CEC市場監管部門將采取法律措施要求下架和禁止銷售。

             

            4. CEC Title 20市場監管部門可隨時向制造商索取測試報告,制造商必須收到CEC請求的5天之內提供測試報告,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測試報告的產品將被CEC從MAEDbS中刪除列名。

             

            5. CEC完成抽檢測試之后,如測試的功耗高于宣稱值,或能效低于宣稱值,CEC會通知修改MAEDbS列名數值。

             

            6. CEC完成抽檢測試之后,如測試值不符合CEC Title 20標準要求,10天后CEC市場監管部門會告知制造商該產品從MAEDbS中刪除列名。

             

            7. CEC對于市場上銷售的產品會進行周期性抽查,抽查的項目包括:性能、標識。

             

            8. 市場產品的性能測試執行檢查規定如下:

             

            (1) 初始測試。選擇1個樣品:

             

            A. 如果測試結果不低于標準要求,也不低于初始第三方報告證明值,抽檢合格,測試關閉。

             

            B. 如果測試結果低于標準要求,也低于初始第三方報告證明值,將選擇增加第二個樣品測試。

             

            (2)二次測試。

             

            A. 如果兩次測試的平均值不低于標準值要求,也不低于初始第三方報告證明值,抽檢合格,測試關閉。

             

            B. 如果平均值符合標準值要求,但是低于初始第三方報告證明值,執行官會修改列名值,以保證反映產品實際的測試值。

             

            C. 如果平均值低于標準值要求,CEC會移除產品列名。

             

            9. 抽檢費用要求:

             

            初始檢查除了8(1)A和8(2)A費用有加州能源委員會承擔,所有其它情況測試費用將由制造商支付。

             

            10. CEC Title 20 市場抽檢結果如不符合美國聯邦法規管控的能效標準要求,CEC也會同步通報給美國聯邦政府能效部門DOE。

             

            11. CEC市場監管部門公布市場抽檢決定的10天內,制造商可以書面向CEC提出申訴,同時提交所有證據,CEC市場監管部門會在20天內提交所有證據給美國加州能效委員會,委員會將在收到上訴后至少30天之內聽取意見,處理申訴案件。

             

            12. 任何人,包括零售商、制造商、進口商、分銷商銷售未列入MAEDbS系統的CEC管控產品,均違反1608(a)(1)的規定并將遭受行政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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