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1日,歐盟在其官方公報發布新法規(EU) 2021/1199,修訂歐盟REACH法規((EC) No 1907/2006)附件XVII第50條目,新增在人造草坪、操場或運動場地中用作填充物的顆粒或覆蓋物中多環芳烴(PAHs)的限制。該新法規將于歐盟官方公報發布后第20天生效,直接適用于所有成員國。
此次REACH附件XVII第50項PAHs具體新增內容概括如下:
9. 如果顆粒物或覆蓋物中所列多環芳烴的總含量超過20 mg/kg(按重量計為0.002%),作為填充材料用于人造草皮球場或在運動場或運動應用中以松散形式使用的這些顆粒物或覆蓋物不得投放市場。
10. 如果顆粒物或覆蓋物中所列多環芳烴的總含量超過20 mg/kg(按重量計為0.002%),則不得用于人造草皮球場的填充材料或在運動場或運動應用中以松散形式使用。
11. 用作人造草坪球場的填充材料,或運動場或運動應用中以松散形式使用的顆粒或覆蓋物,投放市場時應標有該批次的唯一標識號。
12. 第9段至第11段自2022年8月10日起適用。
13. 2022年8月9日在聯邦內用作人造草坪球場的填充材料,或運動場或運動應用中以松散形式使用的顆粒或覆蓋物,可保持原樣并以相同的目的繼續使用。
14. 對于第9段至13段:
(a)“顆粒”是由橡膠或其他硫化材料或聚合材料制成的混合物,來源于再生,原始材料或天然材料,其形狀為固體顆粒,尺寸范圍為1至4 mm;
(b)“覆蓋物”是由橡膠或其他硫化材料或聚合材料制成的混合物,來源于再生,原始材料或天然材料,其形狀為片狀固體顆粒,尺寸范圍為長4至130 mm長,寬10至15 mm;
(c)“人造草坪球場填充材料”由人造草坪球場中使用的顆粒組成,用于提高草坪系統的運動技術性能;
(d)“在運動場或運動應用中使用”是指在運動場或運動目的中以松散形式使用的顆粒或覆蓋物,而不是作為人造草坪球場的填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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