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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盟歐代商品安全法規(EU)
            發布時間: 2021-11-06 11:57 更新時間: 2025-01-06 10:00

            2021年7月16日,新的歐盟商品安全法規(稱為《市場監管法規 (EU) 2019/1020》)即將生效,帶有CE標志的商品需要具有位于歐盟境內的人員作為商品合規性聯系人(歐盟負責人)。

             

            受到該法規影響,2021年6月11日起,針對還未在負責人控制面板中填報歐盟負責人的CE標志商品,無法創建亞馬遜物流(FBA)入庫貨件至歐盟/歐洲經濟區。

             

            (EU)2019/1020的主要要求

             

            針對進入歐盟銷售的產品,至少有以下之一的公司或人員作為此產品的產品負責人。此公司或人員需在歐盟境內,目的是確保在歐盟銷售的每個產品都有一個直接負責人或公司,并讓歐盟各國的政府監管人員就產品的合規性問題,可聯絡到此公司或人員。(這條要求來自法規Article 4的第2條)

             

            1、制造商在歐盟境內;

             

            2、進口商(針對制造商不在歐盟境內的情況);

             

            3、制造商的授權代表;

             

            4、當以上1)、2)、3)三個角色都不存在時,產品的服務提供者(Service Provider)就要來擔當此產品負責人的責任。

             

            針對進入歐盟銷售的產品,至少有一位產品負責人。如下3項信息需體現在產品上,或包裝上,或隨產品一起出貨的文件上。(這條要求來自法規Article 4的第4條)

             

            1、公司名或歐盟代表的人名;

             

            2、注冊商標名稱或商標標識;

             

            3、聯絡方式至少包含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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