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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工18002557723
            單位新聞
            《加州65號提案》新版警告標簽法規的問題
            發布時間: 2021-12-06 14:16 更新時間: 2025-01-04 10:00

            2018年8月30日,《1986年加利福尼亞州飲用水安全與毒性物質強制執行法》(加州65提案)的新版警告標簽法規正式生效。該條例要求在2018年8月30日及之后生產的產品必須符合新警告標簽要求。

            新版警告標簽規定了安全接觸《加州65號提案》警告的方法和內容。此外,新版警告標簽還為制造商、零售商和其他企業提供了有關《加州65號提案》警告的監管指導。

            新要求中的一個重大變化是,將不再允許企業在加利福尼亞州出售的消費品中包含一攬子通用警告,現在需要進行一些盡職調查以符合《加州65號提案》。

            本文收集、編輯了一系列關于《加州65號提案》警告標簽要求的常見問題解答,以幫助確定條例的變更對消費品零售商和品牌的意義。

            Q1.是否可以在任何尺寸的產品上使用簡寫形式的警告標簽?

            環境危害評估辦公室(OEHHA)將簡寫、截斷式警告標簽添加到安全接觸的方法和內容中的意圖在于提供可用于小型產品或空間有限情形下的替代方案。但沒有明確禁止在較大產品上使用簡寫形式警告標簽。簡寫形式的警告內容必須不小于產品標簽上用于其他消費者信息的字號,且任何情況下不得小于6磅字號。

            Q2.企業是否可以在商店的每個公共入口處布置《加州65號提案》警告,而非為特定消費品貼上警告標簽?

            在公共入口處放置聲稱涵蓋所有可能的消費品接觸的獨立警告不符合修訂后的《加州65號提案》規定的安全接觸警告要求。

            Q3.對于網上購物,在產品網站上提供警告或提供到警告的超鏈接是否是唯一所需的警告方法?

            為了在網購中遵守安全接觸規定,企業需要使用第25602節(a)(1) - (4)中所述的方法之一,并在產品購買完成前按照第25602(b)節的規定提供互聯網警告。例如,企業可以在產品上提供警告標簽,并在網站上張貼該警告標簽的照片,以便購買者在完成購買之前在網站上看到警告。

            Q4.是否不在國內的互聯網零售商可以不受《加州65號提案》的限制?

            否。

            Q5.是否可以在警告中使用化學縮略詞?例如,如果產品需要“鄰苯二甲酸二辛酯”的警告,是否可以在警告中用“鄰苯”代替完整化學名稱?

            在提及《加州65號提案》清單中所列的化學品時,需要在警告中寫出其完整化學名稱。如果在警告中化學品名稱的縮寫是完整化學名稱的一部分,則可使用該化學品名稱的縮寫。

            Q6.什么情況下會要求英語以外的語言警告?

            當用于提供警告的消費者產品標志、標簽或貨架標簽包括除英語之外的其他語言的消費者信息時,除了英語之外,還必須以該種語言提供警告。對于提供非英語語言標牌的設施,除英語外,還必須提供該種語言的任何必要警告。

            lewarnings-and-translations-busineQ7.如果我們的庫存產品中使用舊版的警告,并且我們有文件證明該產品是在2018年8月30日之前制造,我們現在是否可以按原樣出售?

            可以,2018年8月30日之前生產的產品不需要修改警告標簽。


            Q8.標簽是否必須貼在產品上,是否可以使用標牌?

            《加州65號提案》有著各種提供警告的選擇。將警告貼于產品或者包裝上是選擇之一。可以在過道的適當位置放置標牌,也可以在網站上提供警告。所選定的選項與警告的內容有關。


            Q9.《加州65號提案》是否包括成人所用的行李?

            《加州65號提案》包含了成人所用的行李。對于鉛和鄰苯二甲酸鹽的產品類別已經有了規定。


            Q10.我們如何能夠獲悉《加州65號提案》的60天通告?

            請持續關注60天通告


            Q11.如果產品進入配送中心,是否可以將滑木箱貼上標簽,或是每個產品都必須貼上標簽?如果需要單個標簽,是否可以將其貼在包裝上?

            《加州65號提案》提供了各種標簽張貼選項,包括在產品、網站、目錄和商店過道(區域)上張貼警告標簽。

            如果偏向給產品貼上標簽,則必須在向消費者提供的產品上貼上標簽。

            Q12.如果制造商在包裝上采用簡寫形式的標簽,而零售商沒有通知客戶在貨架上貼上完整標簽,那么制造商要如何承擔責任?


            如果產品已貼上標簽,則無需在商店貨架上再提供其他警告。但是,如果通過電子商務提供產品,則必須在消費者購買之前通知消費者。

            Q13. 在鞋類方面,如果所有的鞋類部件都經過測試并符合《加州65號提案》,但包裝盒存放在托盤上,我們的產品是否需要貼上有關木屑的警告標簽?

            不用,因為消費者所收到的不是托盤。消費者所購買的只是包裝好的鞋子。

            Q14.《加州65號提案》標簽是否必須是特定的尺寸?


            一般消費品的標簽沒有尺寸要求。具有特定警告內容和運輸方法的家具等產品可能對標簽和通告有尺寸要求。

            15. 是否有需要在警告標簽上使用的特定字體,或只需讓消費者易于辨認即可?


             產品或包裝上的警告:

            符合第25603(b)節中內容要求標簽上的簡寫形式的警告。整個警告的字號不得小于用于產品上其他消費者信息的字號。任何情況下,警告都不應小于6磅的字號。

             互聯網、貨架、產品目錄等上面的警告:

            醒目且易于辨認

            16. 安全使用規定(SUD)是否需要記錄接觸情況,如果風險可以接受,則證明在鄰苯二甲酸二乙基己基酯的水平大于1000 ppm(百萬分比濃度)的情況下可以使用?


            企業可以采用安全使用規定(SUD)選項。如果OEHHA制定安全使用規定,并確定不需要《加州65號提案》的警告,則可以毫無問題地使用該產品以響應任何60天通告。

            n-65/proposition-65-safe-use-determinations-su17.如果某個產品包含多個部件,并且只有一個部件需要貼上標簽,那么制造商是否必須區分需要貼上標簽的特定部件嗎?

            若為上述產品,則無需區分特定部件或組件。


            18. 60天通告是否對于給定化學物質提供了濃度限制?

            否,60天通告沒有提供有關給定化學物質的濃度限制方面的信息。60天通告對于消費品的接觸提供了以下信息:

            疑似違規品或者違規品的名稱

             違規說明

            私人執行者的區分

            聲稱發生違規的大致時間段

             涉嫌違規的每種所列化學品的名稱

            接觸途徑(吸入、攝入、皮膚接觸)

            19. 如果我的產品中使用的所有化學物質經測試都通過了《加州65號提案》的要求,我是否仍然需要使用警告標簽?


            如果產品不含《加州65號提案》清單中的化學物質,或者盡管有該等化學物質的存在,但低于安全接觸水平(無重大風險等級[NSRL]或允許劑量水平[MADL]),那么企業無需提供《加州65號提案》的警告。

            20. 如果我們不出售包裝,而只是出售包裝中的產品,我們是否需要為包裝提供警告標簽?(例如:用來裝太陽鏡框的盒子)。


            如果消費者會接觸到《加州65號提案》中所列的化學物質,無論是產品還是其包裝,都需要提供警告標簽。在上例中,如果太陽鏡盒包含《加州65號提案》中所列的化學物質,其含量超過了安全接觸水平,則需要提供《加州65號提案》的警告。

            21. 是否可以使用貼紙作為警告標簽,或需要直接在包裝上打印警告?


            可以在產品或包裝上使用貼紙作為警告標簽,但必須清晰醒目,以便使普通人在購買和使用的慣常情況下可以看到、閱讀并理解。

            22. 如果包裝上的所有文字均為黑白色,但包裝上有彩色圖片,那么標簽是否也必須為彩色?

            如果包裝使用了黃色,那么無論該包裝是否是標簽的一個部分,警告三角都必須為黃色。

            23. 是否有鄰苯二甲酸酯的允許范圍水平?如果產品含有鄰苯二甲酸酯,那么在什么情況下不需要警告標簽?

            鄰苯二甲酸酯可被允許在低于安全接觸水平或低于為鄰苯二甲酸酯制定的安全使用規定的情形下使用。不含食品或個人護理產品的消費品中的行業標準的限量值為1000 ppm(0.1%)。


            24.所列鉛的接觸限量值為為0.5ug/天,法規規定的含量標準是100ppm(消費品安全委員會限量值)。可否說明其中的差別,同時為什么只有一種鉛測試?

            安全接觸水平由環境危害評估辦公室制定,是按照ug/天的接觸量來測量。法院結案時,雙方同意重新制定水平和方法——100 ppm的總鉛含量就來自法規規定。關鍵的區別在于,如果產品中鉛的含量低于安全接觸水平,則任何企業都不需要提供警告標簽。但如果產品的鉛含量少于法規規定中所同意的門檻值,則鉛含量僅用于被告的辯護。

            請注意,有一些可用于提取鉛的方法,同時國家職業安全與健康研究所(NIOSH)也有用于鉛的擦拭方法。因此,總鉛含量并非《加州65號提案》中所用的唯一評估方法。

            25. 如果實際產品沒有任何有害化學物質或者如果存在有害物質,其含量也在允許限量值以內,但是產品運輸的包裝袋確實含有化學物質,那么是否需要警告標簽?


            在這種情況下,由于消費者將會從高于安全接觸水平的包裝中接觸到《加州65號提案》中所列的化學物質,因此需要《加州65號提案》中規定的警告。

            26、在《加州65號提案》中,“和解”的定義是什么?

            和解是原告與被告之間法院訴訟的結果。法院和解可提供有關產品、《加州65號提案》中所列化學物質、評估方法以及可接受的門檻值(限值)的信息。

            27、當需要做《加州65號提案》測試時,第三方檢測機構是否會按新的警示標簽要求進行?

            從2018年8月30日起,檢測機構在檢測時會根據修訂后的警告標簽進行評估。

            28、何時必須使用完整形式的警告,而不得使用簡短警示的警告?

            企業可以使用簡短警示或完整形式的警告。簡短警示的警告只能用于產品或包裝。如果不是用標簽(產品/包裝)提供警告,而是通過任何其他方式提供警告 - 網站、產品目錄、商店貨架等,則必須使用完整形式的警告。

            29、如果材料安全數據表(SDS)僅顯示化學品的百分比含量,那么第三方測試機構是否是決定化學品安全含量限值的唯一途徑?

            《加州65號提案》的安全含量限值(NRSL和MADL)以ug/天的接觸量的形式提供。材料安全數據表提供含量信息(ppm或重量百分比)。含量和接觸量之間沒有轉換公式,除非產品中不存在某種化學物質(含量 - 未檢測到),則不會接觸來自該產品的該化學物質。

            如果存在化學物質,則需要進行毒性評估以確定接觸量并隨后評估接觸量是否高于/低于安全含量限值。

            30、是否有全面分析所有列出的化學物質的接觸量的任何要求?例如,對于制造商來說,符合已知接觸量的標簽要求是否已經足夠?

            如果企業基于已知接觸量來提供《加州65號提案》所要求的警告,并且該警告包括毒性端點、癌癥和生殖毒性,則該企業符合《加州65號提案》的要求。如果警告僅用于一個毒性端點,則需要進行評估以確定是否存在高于安全接觸水平的、需要提供第二個毒性端點警告的任何其他化學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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