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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工18002557723
            單位新聞
            燈具照明LED出口歐洲實施新版ERP能效標簽
            發布時間: 2021-12-17 16:45 更新時間: 2024-12-28 10:00


            參量 樣品大小 驗證公差
            滿載模式下的功率Pon [W]:
            Pon ≤ 2W 10 測定值不得超過申報值0.20瓦以上


            參量 樣品大小 驗證公差
            2W <龐≤ 5W 10 測定值不得超過申報值的10 %。
            5W < Pon ≤ 25W 10 測定值不得超過申報值的5 %。
            25W < Pon ≤ 100W 10 測定值不得超過申報值的5 %。
            100瓦<龐 10 測定值不得超過申報值的2.5%。
            位移系數[0-1] 10 測定值不得小于申報值減去0.1單位。
            有用光通量φ使用[lm] 10 測定值不得小于申報值減去10 %。
            空載電源Pno、備用電源Psb和聯網備用電源Pnet [W] 10 測定值不得超過申報值0.10瓦以上
            CRI [0-100] 10 R值不應小于下式給出的值|
            閃爍[Pst LM]和頻閃效果[SVM] 10 測定值不得超過申報值的10 %。
            顏色一致性[碎石橢圓步驟] 10 確定的步驟數不得超過申報的步驟數。碎石橢圓的中心應為供應商聲明的中心,公差為0,005單位。
            光束角度(度) 10 測定值與申報值的偏差不得超過25 %。
            控制齒輪效率[0-1] (3) 測定值不得小于申報值減去0.05單位。
            流明維持系數(用于發光二極管和有機發光二極管) 10 在本法規附件五中的試驗后,樣品的測定Zui大允許偏差不得小于Zui小允許偏差(1%)。
            存活因子(適用于發光二極管和有機發光二極管) 10 完成本法規附件五中的試驗后,試樣中至少有9個光源必須可以工作。
            激發純度[%] 10 測定值不得小于申報值減5 %。
            相關色溫K 10 測定值與申報值的偏差不得超過10 %。
            (1) 這個度量沒有相關的容差,因為它是一個固定的要求,由制造商來聲明L70B50值以滿足它。


            對于具有線性幾何形狀的光源,可伸縮但長度很長,如發光二極管條或串,市場監督機構的驗證測試應考慮50厘米的長度,或者,如果光源在此處不可伸縮,則Zui接近50厘米的值。光源制造商或進口商應指出哪種單獨的控制裝置適合此長度。


            當驗證產品是否為光源時,市場監督機構應將色度坐標(x和y)、光通量、光通量密度和顯色指數的測量值直接與本法規第2條光源定義中規定的限值進行比較,不應用任何公差。如果樣品中的10個單位中的任何一個滿足作為光源的條件,則產品模型應被視為光源。


            允許Zui終用戶手動或自動、直接或遠程控制發光強度、顏色、相關色溫、光譜和/或發射光光束角度的光源應使用參考控制設置進行評估。


            附件五


            耐久性測試后的功能


            發光二極管和有機發光二極管光源的型號應經過耐久性測試,以驗證其流明維護和表面活性因子。耐久性測試包括以下概述的測試方法。成員國當局應為該試驗測試10個模型單元。
            發光二極管和有機發光二極管光源的耐久性試驗應如下進行:
            (a)——試驗的環境條件;
            (i)切換周期應在環境溫度為25±10℃且平均風速小于0.2米/秒的房間內進行
            (ii)樣品上的切換循環應在自由空氣中垂直向上的位置進行。但是,如果制造商或進口商已聲明光源僅適用于特定方向,則樣品應安裝在該方向。
            (iii)開關周期期間施加的電壓應具有±2%的公差。電壓的相對諧波分量不超過10%。標準為電源電壓源提供了指導。即使產品能夠在可變電源條件下運行,設計為在電源電壓下運行的光源也應在230伏、50赫茲的電源下進行測試。
            (b)耐久性試驗方法:
            (i)初始光通量測量:在開始耐久性試驗切換周期之前,測量光源的光通量。
            (ii)開關周期:不間斷地操作光源1 200個重復的連續開關周期。一個完整的開關周期包括150分鐘的光源全功率開啟,然后30分鐘的光源關閉。記錄的工作時間(即3 000小時)僅包括光源開啟時的開關周期,即總測試時間為3 600小時。
            (iii)Zui終光通量測量:在1 200個開關周期結束時,注意是否有任何光源出現故障(見本法規附件四表6中的“生存因子”),并測量未出現故障的光源的光通量。
            (iv)對于樣品中未出現故障的每個單元,用測得的Zui終通量除以測得的初始通量。對所有未能計算流明維持因子XLMF %的確定值的單位的結果值求平均值。


            附件VI VIII


            基準


            對于被認為重要且可量化的環境因素,在本法規生效時,市場上現有的技術如下所示。
            根據有效光通量的功效,市場上可獲得的光源技術如下:
            —市電電壓非定向光源:120-140流明/瓦
            —電源電壓定向光源:90-100流明/瓦
            —不以電源供電的定向光源:85- 95流明/瓦
            —線性光源(燈管):140-160流明/瓦
            市場上的獨立控制齒輪技術的能效為95 %。
            某些應用中所需的特性,例如高顯色性,可能會阻止提供這些特性的產品達到這些基準。
            市場上的光源和獨立控制裝置技術不含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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