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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工18002557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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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盟提議修訂REACH附錄XVII增加有關合成聚合物微顆粒的限用
            發布時間: 2022-10-12 09:40 更新時間: 2025-01-07 10:00

            2022年8月,歐盟委員會提議在REACH法規(EC) No 1907/2006附錄XVII中增加一個新的限制項,以限制化妝品、洗滌劑、蠟、拋光劑、空氣護理產品、醫療器械、農業和園藝產品、人工運動(場所)表面的顆粒填充物中的合成聚合物微顆粒。

            定義

            合成聚合物微顆粒(synthetic polymer microparticles)被定義為:固體聚合物,其(1)包含在顆粒中,且至少占這些顆粒的1%(以重量計),或(2)在顆粒上形成連續的表面涂層,且這些顆粒中至少1%(以重量計)滿足以下任一條件:

            a.顆粒的所有尺寸均≤5 mm;

            b.顆粒的長度≤15 mm,其長徑比>3。

            但以下聚合物不落入合成聚合物微顆粒的定義:

            a.自然界中發生的聚合過程產生的聚合物,且這些聚合物不是化學改性的物質;

            b.根據附錄,證明可降解的聚合物;

            c.根據附錄,證明溶解度大于2g/L的聚合物;

            d.化學結構中不含碳原子的聚合物。

            限制

            根據提議的法規,合成聚合物微顆粒不得作為物質投放市場,不得在混合物中濃度≥0.01%(以重量計)投放市場,當其為了賦予混合物受歡迎的特性,用于:

            a.香水封裝(在本修訂法規生效之日起的6年后);

            b.需要沖洗的產品(化妝品法規(EC) No 1223/2009附件II至VI序言第(1)(a)點中定義的需要沖洗的產品,除非此類產品屬于本段第(a)點或含有用作磨料(即去角質,拋光或清潔)的合成聚合物微顆粒(“微珠”)(在本修訂法規生效之日起的4年后));

            c.(i)唇部產品(化妝品法規(EC) No 1223/2009附件II至VI序言第(1)(e)點中定義的唇部產品,除非此類產品屬于本段第(a)或(b)點或含有微珠(在本修訂法規生效之日起12年后));

            (ii)指甲產品(化妝品法規(EC) No 1223/2009附件II至VI序言第(1)(g)點中定義的指甲產品,除非此類產品屬于本段第(a)或(b)點或含有微珠(在本修訂法規生效之日起12年后);

            (iii)化妝品(化妝品法規(EC) No 1223/2009范圍內的化妝品,除非此類產品屬于本段第(a)或(b)點或含有微珠(在本修訂法規生效之日起12年后);

            d.駐留類產品(化妝品法規(EC) No 1223/2009附件II至VI序言第(1)(b)點中定義的駐留類產品,除非此類產品屬于本段第(a)或(c)點(在本修訂法規生效之日起6年后));

            e.(i)洗滌劑(洗滌劑法規(EC) No 648/2004第2(1)條所定義的洗滌劑,除非這些產品屬于本段第(a)點或含有微珠(在本修訂法規生效之日起5年后));

            (ii)蠟、拋光劑、空氣護理產品(除非這些產品屬于本段第(a)點或含有微珠(自本修訂法規生效之日起5年后));

            f.醫療器械(在醫療器械法規(EU) 2017/745的范圍內的醫療器械,除非這些器械含有微珠(在本修訂法規生效之日起6年后));

            g.肥料產品(法規(EU) 2019/1009第2條第(1)點所定義的肥料產品,但不落入該法規的范圍(自本修訂條例生效之日起5年后));

            h.植物保護產品、生物殺滅產品(法規(EC) No 1107/2009第2(1)條所指的植物保護產品,以及法規(EU) 528/2012第3(1)條第(a)點中定義的生物殺滅產品(在本修訂法規生效之日起8年后));

            i.農業和園藝產品(第(g)或(h)點未涵蓋的農業和園藝產品(自本修訂法規生效之日起5年后));

            j.用于人工運動(場所)表面的顆粒填充物(自本修訂法規生效之日起6年后)。

            標簽要求

            對于含有合成聚合物微粒的唇部產品、指甲產品和化妝品應包含以下標簽(自本修訂法規生效之日起8年后,直至本修訂法規生效之日起12年后):

            “This product contains microplastics.”(“本產品含有微塑料。”)

            文本應為清晰、易讀和不可磨滅的,標在標簽、包裝、安全數據表(SDS)或包裝隨附單張上。

            豁免

            上述要求不適用于以下合成聚合物微顆粒:

            a.已通過技術手段,防止所含有的合成聚合物微顆粒在預期終用途期間,按照使用說明使用時,向環境釋放;

            b.在預期終用途期間,合成聚合物微顆粒的物理性質改變,使聚合物不再落入本限制項的范圍;

            c.在預期終用途期間摻入固體基質中的合成聚合物微顆粒。

            以上要求不適用于以下情況及產品:

            a.用于工業場所的合成聚合物微顆粒;

            b.指令2001/83/EC范圍內的藥品和法規(EU) 2019/6范圍內的獸藥產品;

            c.法規(EU) No 2019/1009范圍內的歐盟肥料產品;

            d.法規(EC) No 1333/2008范圍內的食品添加劑;

            e.體外診斷器械,包括法規(EU) 2017/746范圍內的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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