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0日,歐盟委員會批準和發布了有關食品接觸再生塑料材料和物品的法規(EU) 2022/1616,并廢除了法規(EC) No 282/2008。新法規已于2022年10月10日生效。
法規要求:從2024年10月10日起,塑料廢棄物收集和預處理的體系,應獲得獨立第三方機構的解讀。從2024年10月10日起,須由實驗室對凈化過程的輸入批次和輸出批次進行分析和測試以確定污染水平。
適用范圍
本法規制定了有關以下方面的規則:
a.與食品接觸的再生塑料材料和物品投放市場(即食品接觸材料(FCMs)框架法規(EC) No 1935/2004第1(2)條范圍中的塑料材料和物品,且其含有源自廢棄物的塑料,或由廢棄物制成的塑料);
b.生產與食品接觸的再生塑料材料的再生技術、工藝和裝置的開發和運行;
c.使用或意圖使用與食品接觸的再生塑料材料和物品。
對再生塑料材料和物品的要求
再生塑料材料和物品,僅當其在制造過程中,滿足了以下所有要求的情況下,才能投放市場:
1.符合塑料食品接觸法規(EU) No 10/2011的第II章(成分要求)、第III章(對某些材料和物品的特定要求)和第V章(遷移限值要求);
2.使用了本法規附錄I所列出的“合適的再生技術”(suitable recycling technology)進行制造,或使用了本法規第IV章所述的“新型再生技術”(novel technology)進行制造;
3.該再生塑料的制造已在歐盟注冊處(Union register)上注冊。且該制造的授權再生工藝的狀態不是“被中止”或“被撤銷”。
法規對使用 “合適的再生技術”的制造過程,以及對使用“新型再生技術”的制造過程,具有詳細的要求。
現時,附錄I中列出“合適的再生技術”具體有兩種,分別為:(1)對消費后PET進行物理再生(post-consumer mechanical PET recycling)和(2)閉環可控再生(recycling from product loops which are in a closed and controlled chain)。前者的每個單獨的流程都須獲得授權,但不需要具備再生計劃(recycling scheme)。后者無須每個單獨的流程都需要獲得授權,但須具備再生計劃。
法規還規定了有關塑料再生和使用再生塑料以下方面的一般要求:
1.收集和預處理;
2.凈化;
4.后期處理和使用;
4.再生計劃的運作。
其中,收集和預處理的體系,應獲得獨立第三方機構的解讀(從2024年10月10日起執行)。
對文件、說明書和標簽的要求
1.再生塑料、再生塑料材料及物品的各個批次,應具備有關其品質的單一文件或記錄。并且應通過唯一的編號和其所來源的制造階段的名稱來進行識別。
2.投放市場的再生塑料,應附有符合本法規第29條規定的符合性聲明(DoC, declaration of compliance)。
3.交付給加工廠(converter)的再生塑料容器上,應貼有標簽。
標簽上應顯示FCMs框架法規(EC)第1935/2004號附錄II中的符號:
并在其之后,附有以下符號和信息:
a.符號,以及再生塑料所用的凈化裝置的注冊號;
b.符號,并在其之后附有批號;
c.再生成分的重量百分比;
d.若終再生塑料材料和物品中,所含的再生成分的重量百分比低于,則標示其再生成分的大重量百分比;以及
e.當第2段中提到的聲明提供了額外的說明時,則須標示ISO 7000中,參考號為1641的符號:
法規規定了標簽上的小字體尺寸要求。
過渡期
1.基于“合適的再生技術”的再生工藝,所獲得的再生塑料材料和物品,若本法規要求對再生工藝進行單獨授權,且(1)申請人已按法規(EC) No 282/2008第5條的要求,向主管官方部門提交了有效的申請,或(2)在2023年7月10日或之前按本法規第17(1)條或第22(1)條提交了申請,在申請人撤回其申請之前,或者在歐盟委員會作出通過或拒絕授權再生工藝的決定前,可以投放市場;
2.本法規認為不合適的再生技術的再生工藝,所獲得的再生塑料材料和物品,只能繼續投放市場直至2023年7月10日。除非它們是由以開發“新型再生技術”為目的的再生裝置所制造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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