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9日,歐洲議會和歐洲理事會達成的一項臨時協議,旨在使投放到歐盟市場的所有電池更具可持續性、循環性和安全性。該協議以歐盟委員會2020年12月的提案(詳見相關閱讀)為基礎,旨在解決與所有類型電池相關的社會、經濟和環境問題。
電池新分類
新電池法擬適用于在歐盟銷售的所有類型的電池,并將根據電池質量及終使用對象的不同,分為以下五類:
便攜式電池:是指密封的、質量小于或等于5kg的,非設計工業用途的,既不是電動汽車電池也不是輕型交通工具電池也不是SLI電池;
SLI電池:是指設計為啟動、照明或點火提供電力的任何電池,也可用于車輛、其他運輸工具或機械的輔助或備用目的;
輕型交通工具(LMT)電池:是指任何密封的、質量小于或等于25kg的,旨在為輪式車輛提供牽引力的電池,這些車輛可以單獨由電動機或由電動機和人力的組合方式提供動力,包括法規(EU) No 168/2013定義的L類車輛,但不包括電動汽車電池;
電動汽車(EV)電池:是指設計為法規(EU) 2018/858 定義的M、N和O類混合動力或電動汽車提供牽引力的任何電池;或質量超過25kg的,設計為法規(EU) No 168/2013定義的L 類車輛提供牽引力的任何電池;
工業電池:是指任何專門為工業用途設計的電池,或任何經過準備再利用后用于工業用途的電池,以及質量超過5kg的,除LMT電池、電動汽車電池和SLI電池外的其他電池;
電池生產、回收和再利用的新規定
新法生效后,從2024年起將逐步引入對碳足跡、回收成分以及性能和耐久性的可持續性要求。
到2025年年中,將開始應用更全面的生產者責任延伸監管框架。
隨著時間的推移引入更高的收集目標:對于便攜式電池,目標為:在2027年達到63%,在2030年達到73%,而對于輕型交通工具(LMT)電池,目標為:在2028年達到51%,在2031年達到61%。
所有收集的電池都必須回收利用,并且必須實現高水平的回收,特別是銅、鈷、鋰、鎳和鉛等有價值的材料。
通過采用隨時間推移更嚴格的回收效率和材料回收目標以確保有價值的材料在其使用壽命結束時得到回收,并重新投入使用。鋰的材料回收率目標到2027年將達到50%,到2031年達到80%。
將電池投放到歐盟內部市場的公司必須證明其制造所用材料的來源是負責任的。這意味著必須識別和減輕與用于電池制造的原材料的提取、加工和貿易相關的社會和環境風險。
后續立法動作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現在必須正式通過新條例才能生效。新法規將取代2006年發布的現有電池指令。這種新的電池監管框架需要從2024年到2028年通過大量更詳細的規則(二級立法)才能全面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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