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包裝和廢棄包裝物指令對包裝材料進行管制,主要原因在于包裝材料常在使用過后,被消費者任意地丟棄至環境土壤中,其中所含的危害物質將會直接對土壤水質造成污染。
歐盟包裝指令主要規范四大重金屬(鉛、汞、鎘及六價鉻),更高濃度限值:鉛(Pb) 、 鎘(Cd) 、汞(Hg)、 六價鉻(Cr+6) < 100ppm;管制對象包括:產品包裝紙盒、紙箱、木框、膠卷盒、塑料袋、氣泡袋、泡棉、保利龍、固定器具、薄板、繩索、涂料、墨水、膠帶、膠、束線帶、標簽、說明書等。
歐盟94/62/EC
歐盟包裝指令和廢棄包裝物指令(94/62/EC)
指令名稱:on 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關于包裝和包裝廢棄物處理的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指令
指令簡稱:歐盟包裝指令
法規編號:94/62/EC
發布時間:1994-12-20
生效時間:1994-12-31
修訂時間:
2003-09-29,Regulation1882/2003/EC
2004-02-11,2004/12/EC
2005-05-09,2005/20/EC
歐盟包裝指令
歐盟包裝指令的具體條款:
條款包括目標、范圍、定義、防止、再生與回收利用、回收利用系統沙標志與識別系統、標準、重金屬含量、信息系統、包裝使用者信息、管理計劃、通知、報告義務、自由投放市場、科學技術進步的改進、特別措施、技術委員會程序、以法律實施等二十五條。主要的內容包括:
1.包裝定義和適用范圍
包裝指令規定包裝是指從原材料到加工過的貨物、從生產者到使用者或消費者的,由任何性質原材料制成的被用于包容、保護、搬運、運送、展示貨物目的的所有產品。
另外為進一步明確包裝的定義,2004年對包裝指令修訂后,附件I中對包裝的定義列出了適用這些標準的說明性的例子:
(l)滿足了上述定義的要求,且沒損害包裝其他功能的物體應認為是包裝。如果是產品整體不可分割部分,必須終其一生用于包容、支撐或保護產品并且與所有組件必須一起使用、消耗和處置的物體不屬于包裝。譬如CD盒外包裝薄膜和糖盒就屬于包裝范疇,而工具箱、(小袋裝)茶葉包、芝士周圍的蠟層及要和花木終其一生的花盆等就不算是包裝。
(2)設計或打算在銷售點裝填的物體和出售的可處置物體,在銷售點裝填了或設計打算裝填的應認為是提供了包裝功能的包裝物。譬如紙或塑料袋子、食品薄膜、三明治袋子、鋁箔等就屬于包裝范疇。而攪拌器(Stirrer)、不回收餐具等不屬于包裝范疇。
(3)包裝組件和附件應認為是整體包裝的部分。直接掛于或附著產品并具有包裝功能的附件應認為是包裝物。而雖然是產品整體不可分割的部分,但要和所有組件一起消耗或處置的物品除外。譬如直接掛在或附著在產品上的商標應屬于包裝范疇。釘書釘、塑料套管(PlasticSleeveS)等屬于部分包裝范疇。
包裝指令適用范圍包含投放在歐盟市場上的所有包裝以及所有包裝廢物,無論用于工業、商業、辦公室、商店、服務、居家或其它層面,無論使用的原材料類型。
2.主要目標和防止措施
包裝指令主要目標是通過對包裝和包裝廢物管理的措施進行有序協調,一方面防止對所有成員國以及第三方的環境有任何影響,或減少這種影響,從而提供高水平的環境保護;另一方面保障歐盟內部市場的運行,避免貿易壁壘和不正當競爭。
包裝指令的防止措施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防止產生包裝廢物,減少包裝廢物總量;二是通過重復使用、再生和其它方式的回收利用包裝廢物,從而減少這類廢物的終處置。此外,包裝指令規定各成員國除了按第9條的基本要求采取措施來防止包裝廢物的形成外,還應確保其他防止措施的執行。這些其他措施包括行動計劃、介紹旨在減少包裝對環境影響的生產者責任的行動計劃或其他類似行動。
3.回收利用和再生目標
回收利用和再生目標是能否實現包裝指令主要目標的基本保證,是細化了的可操作的具體目標。包裝指令第6條第1款非常詳細地規定了各歐盟成員國包裝廢物的回收利用和再生的具體目標。該款規定各成員國應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其全部領土范圍內達到下面目標:
(1)在2001年6月30日前,按重量計少50%至多65%的包裝廢物應該被回收利用或在廢物焚燒工廠焚燒獲取能源;
(2)在2008年12月31日前,按重量計少60%的包裝廢物應該被回收利用或在廢物焚燒工廠焚燒獲取能源;
(3)在2001年6月30日前,按重量計少25%至多45%包裝廢物中所含原材料總量應該被再生利用;按重量計少巧%的每一種包裝原材料應該被再生利用;
(4)在2008該被再生利用;年12月31日前,按重量計少55%至多80%的包裝廢物應該被再生利用;
(4)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含在包裝廢物中的原材料應達到下述更低再生目標:(a)玻璃按重量計60%、(b)紙和木板按重量計60%、(c)金屬、(d)塑料按重量計22.5%(加上某些可以再生為塑料的原料)、(e)木材按重量計15%。
考慮到部分的特殊情況和2004年有10個新成員國加入歐盟的的客觀事實,包裝指令對實現上述目標也做出了例外規定:
(1)由于希臘、愛爾蘭、葡萄牙的特殊情況,即分別有大量小島、農村和山區和當前包裝消費水平較低,可推遲達到某些目標的期限直到他們自己選擇一個日期,但遲不晚于2011年12月31日。
(2)由于新加入歐盟的成員國需要一段時間來遵從此指令的要求,2003年加入到歐盟的成員國可以延遲達到某些目標的期限直到他們自己選擇一個日期。此日期,愛沙尼亞、塞浦路斯、立陶宛、匈牙利、斯洛文尼亞和斯洛伐克不應遲于2012年12月31日;馬耳他不應遲于2013年12月31日;波蘭不應遲于2014年12月31日;拉脫維亞不應遲于2015年12月31日。
(3)考慮到有些的包裝回收系統基礎比較好,已經或準備制定計劃超過包裝指令的更高目標并為此提供了有效合適的再生和回收利用容量,包裝指令規定在他們的措施避免了內部市場的不正當競爭和沒有妨礙其他成員國執行本指令的情況下,應被允許為了高水平的環境保護追求自己的更高目標。制定更高目標的成員國應告知歐洲委員會這些措施,在和成員國協作檢驗了這些措施與上述考慮一致,以及沒有包含任何形式的歧視或有關成員國之間貿易的隱藏限制,歐洲委員會應確認這些措施。
4.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規定了包裝的成分和有關特性,是從源頭減少包裝廢物對環境的影響。這些基本要求包括包裝中的重金屬含量、有關包裝物成分和可重復使用、可回收利用包裝的特性。
有關包裝中的重金屬含量,各成員國應保證包裝和包裝組件中鉛、鎘、汞和六價鉻的含量總和不超過下列標準:在成員國將本國的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遵從了包裝指令要求后的2年內按重量計為600ppm;3年內按重量計為250ppm;5年內按重量計為100ppm。
對包裝制造和包裝物成分的要求有如下規定:
(l)包裝制造應限制包裝物的容量和重量到小,足夠達到對包裝的產品和消費者必要的安全、衛生、容量要求的水準即可。
(2)包裝設計、制造和銷售應考慮其重復使用或回收利用(包括再生),以及小化處置包裝廢物和來自管理運轉殘渣對環境的影響。
(3)基于包裝或來自管理運轉的殘渣或包裝廢物在焚燒和填埋時,有害和有毒物質會存在于排放氣體、灰燼或瀝出物中,包裝制造應小化包裝原料或包裝成分中有害和有毒物質含量。
對包裝可重復使用特性做出了如下要求:
(l)在通常使用情況下,包裝的物理特性應能滿足多次循環。
(2)在工人們處理使用過的包裝時,達到有關的健康、安全要求,
(3)在包裝不再重復使用并變成廢物時,滿足可回收利用包裝的要求。而且上面的3項要求必須同時滿足。
對包裝的可回收利用特性的要求。
(1)包裝以原料再生形式回收利用的,按照當前歐共體標準,包裝制造應能夠使按重量計一定百分比的再生原料用于市場產品的制造。這個百分比可根據包裝物原料的類型不同而改變。
(2)包裝以能源恢復形式回收利用的,應具有可供能源恢復更優化選擇的更低熱值。
(3)包裝以堆肥形式回收利用的,應具有不妨礙分類收集和堆肥處理的生物可分解特性。
(4)生物可分解包裝應具有能夠經過物理的、化學的、熱量的或生物的分解使大部分已完成的堆肥基本上分解為二氧化碳、生物和水。
5.返回、收集與回收處理系統
包裝指令規定各成員國應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證建立返回、收集與回收處理系統,以便于從消費者、終使用者或從廢物流動中返回或收集使用過的包裝和包裝廢物,以便將其引向合適的廢物管理選擇。包裝指令還規定返回、收集與回收處理系統制度應該向有關部門的經營者和主管政府當局公開。這些制度也適用于非歧視條件下的進口產品,包括詳細安排和為進入此系統所征的關稅,且這些制度應該設計成能遵從歐共體條約,避免貿易壁壘或不正當競爭。也就是說所有歐盟成員國以外出口到歐盟的產品都要遵從歐盟的包裝廢物返回、收集與回收處理系統的有關要求。
6.標志與標識系統和包裝使用者的信息
為便于對包裝收集、重復使用、回收利用,包裝指令要求歐盟理事在本指令實施后的二年內(1996年12月31日之前)對包裝標志做出相關決定,規定包裝物應顯示其識別和分類的目的。包裝物還應在其自身或在標簽上有合適的標志。這些標志應該清晰可見,易于識別及適當地持久耐用。為發揮消費者的作用,更好的實現此指令的包裝廢物再生、回收利用目標,包裝指令對包裝使用者應能獲得的信息也做出了規定。即成員國應采取措施,在自成員國將本國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遵從了包裝指令要求后的二年內,保證包裝的使用者,包括消費者,獲得如下必要信息:
(l)包裝使用者可利用的返回、收集和回收利用系統;
(2)包裝使用者在包裝和包裝廢物的重復使用、回收利用和再生中所起的作用;
(3)市場上現有包裝標志的含義;
(4)對包裝和包裝廢物管理計劃的基礎知識。
7.經濟手段
包裝指令規定歐盟理事今爽:燼燕杰指令、具場的實現,以歐盟條約的相關條款為基礎,可采用一定經濟手段。在沒有這類措施的情況下,成員國可以依照歐盟環境政策的原則(比如污染者付費原則),和歐盟條約設定的義務,采取經濟措施來實現這些目標。
8.標準化
包裝指令要求歐洲委員會應促進與包裝基本要求有關的歐洲標準的準備工作,通過制定標準防止包裝廢物對環境的影響,特別是促進下述歐洲標準的制定:
(1)包裝生命周期分析的標準和方法;
(2)對包裝中存在重金屬和其它有害物質,以及從包裝和包裝廢物釋放到環境中的重金屬和其它有害物質的測量和檢驗方法;
(3)各種類型包裝物中需要再生原材料的更低標準;
(4)再生方法的標準;
(5)堆肥和堆肥方式的標準;
(6)包裝標志的標準。
9.以法律實施
歐盟包裝指令只是對所達到的具體目標的進行了規定,但包裝指令并不能直接在歐盟成員國生效,需要轉化為各成員國的立法,并且相應地構成該國立法的一個部分才能起作用。包裝指令要求個成員國在1996年6月30日前,應使遵從本指令的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生效,并及時通知歐洲委員會。另外,成員國應將在本指令范圍內改進的所有現有的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通告給歐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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