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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N38.3檢測報告的包裝要求及條件

            更新時間
            2025-01-09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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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細介紹

            UN38.3檢測報告的包裝要求及條件限定,UN38.3是指在聯合國針對危險品運輸專門制定的《聯合國危險物品運輸試驗和標準手冊》的第3部分38.3款。

            對包裝要求及條件限制,交運的鋰電池及鋰電池組如果符合如下所有條件可按非限制性物品(非危險品)運輸。如果下述任一條件無法滿足,則應按UN3090或UN3091的危險品收運要求操作:

            (一)、對鋰含量的限制

            1.對于金屬鋰或鋰合金原電池,鋰含量不得超過 1g;對于鋰離子原電池其額定瓦特小時不超過 20Wh。注:原電池亦稱做電池芯。

            2.對于金屬鋰或鋰合金電池,鋰總含量不超過 2g,對于鋰離子電池其額定瓦特小時不超過100Wh。注:上述“鋰含量”是指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的陽極上具有的金屬鋰的量。而對于金屬鋰或鋰合金原電池或電池,以克為單位的“鋰當量含量”的計算方法是以 0.3 乘以額定容量的安培小時。例如:某手機鋰離子電池的額定容量是800mah(800毫安小時),則其“鋰當量含量”為:0.3 X 0.8(安培小時)=0.24 克。


            (二)、符合UN38.3測試要求

            每個類型的原電池及電池,經測試證明其符合《聯合國危險物品運輸試驗和標準手冊》第 3 部分38.3 款的所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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